接待餐标准为150元/人/餐,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一次活动可报销一次接待餐。报销时附发票、公务卡付款记录、接待清单(详见附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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